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卫规[医政][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11-04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业务素质及管理能力,切实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依据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是指医疗机构中专门从事医院感染相关监测、督查、指导、培训及管理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四条  专职人员的考核管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等级医院评审与复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 科室管理及人员配备


  第五条  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感染管理部门,直属院长或业务副院长领导,不得隶属于医务处、护理部等职能科室。

  

  第六条  每250张床位应配备专职人员1名。专职人员应由临床医学、护理、公共卫生、微生物学等不同专业人员组成。

  

  第七条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应具备一定临床工作经验,熟悉医院临床工作程序。从事感染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临床工作经历,经临床科室轮转满2年。

  

  第八条  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为感染管理专职人员。二级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人至少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三级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人至少具备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练掌握医院感染专业知识,从事感染管理专业不少于2年。

  

  作为具有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相对固定,连续任职不少于5年,不宜轮岗或频繁变动。

  

第三章 专职人员职责与分级管理


  第九条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承担医院感染相关监测、督查、指导、培训及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根据卫生学要求,对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部门的分区布局、工作流程等工作提供指导;

  

  (三)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

  

  (四)对医院感染发生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五)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

  

  (六)对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指导;

  

  (七)对医务人员有关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八)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九)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培训工作;

  

  (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工作;

  

  (十一)对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十二)组织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三)参与医院感染性疾病诊疗会诊和医院组织的全院性医疗质量检查工作;

  

  (十四)完成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省院感质控中心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质控网络交流平台,并对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初级管理员、中级管理员、副高级管理员、高级管理员四个等级。

  

第四章 专职人员业务学习


  第十一条  从事感染管理工作专职人员均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岗位培训由各市院感质控中心具体组织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培训内容应符合江苏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岗位培训大纲的要求;

  

  (二)授课教师为省级专职人员岗位培训师资库成员;

  

  (三)培训考核由授课教师结合授课内容命题,试卷为百分制(60分合格),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由各市院感质控中心组织监考并阅卷;

  

  (四)省院感质控中心统一核发岗位培训证书。

  

  第十二条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制度,持证上岗,并定期完成相应的业务学习。

  

  (一)专职人员从事本专业满一年,应参加省或市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撰写读书笔记不少于3篇。

  

  (二)专职人员每年应参加本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并完成省市质控中心规定的业务学习不少于16学时。

  

  (三)专职人员每两年至少参加省市本专业学术交流会一次。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参加省专业学术交流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