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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颁布时间】 2008-02-22
【实施时间】 2008-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2007年度报刊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的通知


  

  中央在京各报刊主管单位、市属各报刊出版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报纸期刊2007年度核验及换发许可证的通知”(新出报刊〔2008〕186号)要求,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决定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地区报纸期刊2007年度核验工作,同时开展五年一届的换发许可证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纸、期刊的核验范围

  

  北京地区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期刊。

  

  


  二、报纸、期刊的核验时间

  

  2007年度报刊年度核验期限为2008年3月1日至5月31日,经催告一个月内仍不参加年度核验的报刊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

  

  


  三、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内容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有关要求,对报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报刊的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管理等进行审核检验。

  

  


  四、报纸、期刊的年度核验程序

  

  报纸、期刊重新登记和换发出版许可证与2007年度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同步进行,北京地区报纸期刊的年度核验和换证登记仍采用网上填报、审核,现场核验换证的方式。具体方法如下:

  

  (一)报纸期刊换证登记:请各报刊出版单位登陆我局网站(网址www.bjppb.gov.cn),在快捷通道中点击“报刊管理”链接,登录进入“报刊登记”,如实填写相关登记数据资料并上传,经审核通过后,打印报纸期刊登记表。

  

  (二)报纸期刊2007年度核验:换证登记表完成后,可进入核验系统。请各报刊出版单位在快捷通道中点击“报刊管理”链接,进入“报刊年检”,如实填写相关年检数据资料并上传,经审核通过后,打印《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或《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

  

  (三)现场核验换证:经我局审核,年检信息状态栏显示2007年度报刊年检表 “锁定”后,请各报刊出版单位携带以下文件到我局行政办公大厅办理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手续。

  

  1、用a4纸打印的经出版单位、主办单位(所有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报纸(期刊)登记表》一式五份;

  

  2、《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用a4纸打印的经出版单位、主办单位(所有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或《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一式三份;

  

  4、报纸出版单位2007年度连续出版的30期样报一套,期刊出版单位2007年度连续出版的样刊一套;

  

  5、社长、总编(主编)《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6、2007年报刊出版单位年度自检报告一份。

  

  自检报告包括年度报刊出版、发行情况、是否坚持办报(刊)宗旨和正确的舆论导向、获奖和违规情况、记者证和记者站的管理及下属单位经营情况等内容。

  

  (四)中央单位主管的报纸、期刊由其主管部门集中到我局办理核验及换证手续,市属报刊出版单位请到我局办理核验及换证手续。今年我局将继续坚持上门服务,为报刊出版单位数量较多的主管部门集中办理年度核验及换证手续,请相关主管部门及时与我局联系。

  

  


  五、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及换发许可证的要求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文件,我局负责为2007年度核验合格的的北京地区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免费统一换发新版《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缓验的报纸、期刊待年度核验合格后再予换发。2007年度核验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重点检查报纸期刊是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按照批复的办报(刊)宗旨、业务范围出版;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变更主管主办单位、擅自改变或增加文种出版、一号多刊、一号多版等问题;

  

  (二)重点检查报纸期刊是否严格按照登记的刊期、开本正常出版,是否存在擅自休刊或休刊超过规定时间等问题;是否严格按规定出版增刊;版面、文字、印刷制作等出版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重点检查报纸期刊是否严格遵守报刊出版规定,是否存在封面标识不规范、版本记录信息不全、违规刊登广告等问题。

  

  (四)重点检查出卖报纸版面、期刊刊号的问题,对出售、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报刊出版权,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以委托、承包等方式参与报刊编辑活动的违规报刊,将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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