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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徐州、常州、连云港、淮安、镇江市人民政府: 为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江苏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1号)要求,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江苏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江苏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1号)文件要求,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工作,实现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治本目标,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定《江苏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整合的重要矿种和重点地区 按照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的要求,我省煤、铁等重要矿种的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已经完成。本《实施方案》按照省政府办公厅51号文件要求以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石膏、岩盐4种(类)矿产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要矿种,将宜兴、溧阳、句容、铜山、东海、赣榆、邳州和丰县8个县(市)列为整合重点地区。其它地区、其它矿种的整合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整合目标 通过整合方案的实施,对重点地区重要矿种资源及相关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新一轮开山采石禁采区内开山采石企业全部予以关闭,合理布局开采矿山,高效利用矿产资源,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矿山企业数量进一步下降,规模进一步扩大,布局进一步合理,效益进一步提高,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向生态矿业发展,增强矿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整合要求 (一)开山采石矿产资源 2008年年底前,新一轮开山采石禁采区内采石企业按照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全部予以关闭。 重点对小型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矿山实行关闭、淘汰、联合、改造,压缩矿山企业数量,优化矿山布局,提高矿业运行质量。整合后,全省不得新建小型水泥用灰岩矿山,苏北地区不得新建开采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建筑石料矿山,苏南地区不得新建开采规模小于20万吨/年的建筑石料矿山。 (二)地下开采矿产资源 按照矿山规模必须与矿山占用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矿产资源规划中明确的矿山规模最低准入标准,以经济手段为主推进小型石膏和岩盐矿山的联合或改造。 淘汰小型石膏和岩盐矿山,整合后石膏矿山开采规模不得小于10万吨/年,岩盐矿山开采规模不得小于20万吨/年。 四、整合任务 到2007年底,基本完成水泥用灰岩、岩盐、石膏3个重要矿种和宜兴、溧阳、句容、铜山、赣榆5个重点地区的整合工作。2008年底所有整合工作全部到位。 2007年,列入整合范围的矿山企业减少132家,到2008年底再减少57家。2008年底,重点地区共设整合重要矿种采矿权123个,其中水泥用灰岩采矿权27个,建筑石料采矿权91个,石膏采矿权3个,岩盐采矿权2个。与2006年底相比,整合后重点地区整合矿种矿山企业数量减少幅度为60.6%。 (一)开山采石矿产资源 1、水泥用灰岩 2006年年底,整合重点地区共有水泥用灰岩采矿权56个,矿石开采规模2226.5万吨/年,矿山平均开采规模约37.7万吨/年。整合后设置采矿权27个,矿石开采规模2880万吨/年,矿山平均开采规模约106.7万吨/年。 2、建筑石料 2006年年底,整合重点地区共有建筑石料采矿权237个,矿石开采规模2331.7万吨/年,矿山平均开采规模约9.8万吨/年。整合后设置采矿权91个,矿石开采规模1580万吨/年,矿山平均开采规模约17.4万吨/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