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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司发[2008]5号
【颁布时间】 2008-02-15
【实施时间】 2008-0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88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司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消费者协会、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在全市各级消费者协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天津市人民调解员协会

  关于在全市各级消费者协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津司发[2008]5号)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拓宽人民调解领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消费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各级消费者协会内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设立在消费者协会内部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工作人员组成,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关系、化解消费领域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防止消费纠纷激化为重点,抓好预防工作。

  

  (二)通过调处纠纷,宣传社会主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三)协调处理消费者在生活消费过程中,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及服务提供者发生的矛盾纠纷。

  

  (四)及时向有关政府汇报调解工作情况,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建议,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分析矛盾成因、研究对策,提供改进工作的方法。

  

  


  二、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

  

  (一)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设立在消费者协会内的群众性组织。

  

  (二)市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市司法局备案,其它各级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人民调解员的选聘,由各级消费者协会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从消费者协会内选择初定,经市消费者协会、市司法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续聘。

  

  当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聘任单位予以解聘,并根据需要补聘。

  

  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聘任单位撤换。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由3-9人组成,可以设主任1人、副主任2-3名,委员若干人。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1-3名首席调解员。首席调解员除具备人民调解员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从事调解工作满三年,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协调能力。首席调解员的资格认定工作由市消协负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调解工作,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工作中应坚持主持公道,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吃请受礼。

  

  (六)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需要,设置专业调解室并挂牌。专业调鳃室要设置首席调解员席、调解员席、记录员席、纠纷当事人席、旁听席。正面悬挂人民调解工作统一标识。室内还应公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人民调解委员会任务、基本原则、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调解工作程序等。

  

  (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级消费者协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予以监督指导,采取切实措施,组织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员业务水平,不断推进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指导工作中,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和配合。

  

  (八)各级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规章,加强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职责、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三、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必须坚持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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