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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一)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与商品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发生的矛盾纠纷,属于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 (二)当事人提请处理的矛盾纠纷,由矛盾纠纷发生地或商品生产、销售地以及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调解委员会受理。 1.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已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的,由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所在的消费者协会受理调解。 2.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赔偿。 3.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多个消费者协会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也可由几个调解委员会协调后,共同调解。 (三)受理纠纷,应当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调解组织也可主动调解,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四)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并做好登记。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对于随时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六)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以及基层人民政府或其他机关已经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调委会不予受理。 (七)处理纠纷时,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遇有重大疑难复杂消费纠纷,还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 根据纠纷情况和需要,可以邀请市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和群众参与调解,提出专业意见,进行质量鉴定,做好纠纷处理工作。 (八)负责调解纠纷的调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申请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1.是纠纷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纠纷当事人或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3.与纠纷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结果的。 消费者协会负责决定调解员的回避,并另行指派其他人员负责调解。 (九)处理消费纠纷时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意见,展开辩论,并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 (十)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十一)消费纠纷调解一般应遵循公开调解原则,但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十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参与调解的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委员签名盖章,并加盖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书自当事人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人民调解文书统一使用司法部2002年印制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示范文本。 (十三)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书无效;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违反政策; 3.违反回避等调解程序的; 4.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程序性规定,可能影响纠纷公正调解的。 (十四)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消费者协会调解委员会应建议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并将有关纠纷材料,交送至纠纷处理机构。 (十五)调解纠纷,应当自受理纠纷之日起一个月内调解终结;遇有复杂疑难纠纷,经调解主任审批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十六)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 (十七)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其它问题 (一)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发生的消费纠纷,参照上述意见处理。 (二)医疗、教育纠纷不属于消费者协会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 (三)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天津市人民调解员协会 二00八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