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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颁布时间】 2010-10-30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3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标准。

  

  三、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应当遵守施工单位明确的文明施工要求。

  

  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

  

  四、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

  

  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六、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

  

  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砂浆、混凝土作业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

  

  七、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

  

  对建筑垃圾在当日不能完成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八、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九、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

  

  施工工地内住宿人员的管理,执行本市实有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不得在施工工地内的宿舍住宿。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

  

  本市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的文明施工要求,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档图案简洁、美观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安全网采用不透尘、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三)禁止采用爆破方式拆除基坑支撑。

  

  (四)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高噪声作业设备。

  

  (五)施工现场设置宿舍的,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按照标准配备生活设施。

  

  (六)禁止夜间施工,但抢险、抢修工程及有特殊工序要求的工程除外;因特殊工序要求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者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有关手续,并提前在周边区域予以公告。

  

  (七)禁止采用钢筋、模板成型加工作业。

  

  本市文明施工重点区域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居住环境、景观要求等提出其他重点区域划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其中重点区域内夜间施工限制要求等方面的文明施工标准应当高于其他区域。

  

  十二、原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落实经费和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四、原第二十五条调整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者未按照要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的,由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十五、原第二十六条调整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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