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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颁布时间】 2010-10-30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3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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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六条规定,脚手架杆件、搅拌砂浆等加工作业、渣土处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未采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要求覆盖钢板或者未采取通行安全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三款规定,未分隔设置生活区和作业区、未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或者宿舍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规定,施工工地不符合重点区域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其他修改:

  

  将“房屋”统一修改为“建筑物、构筑物”。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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