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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以来,经各方共同努力,第一批试点市实施工作正在稳步推行。今年8月份,省政府第83次专题会议明确:10月底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10月初,经相关市(区)确认,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至此,全省107个县区1725所乡镇卫生院和234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实施范围,提前实现了全覆盖。为全面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总体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减轻群众药费负担,保障群众基本用药,作为改善民生的重大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扎实推进,确保落实。 二、制定和完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推动基本药物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一批试点的五个市,要总结试点经验,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全面提升和巩固实施效果。今年10月启动的西安、延安、汉中、安康、渭南、杨凌等地,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实施方案务必于2010年12月25日前报省卫生厅。同时,各市要成立基本药物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切实发挥领导协调作用,整合力量,建立统一协调管理机制,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贯彻实施。 三、加强制度建设,落实人员编制。 各地要全面检查辖区内各县区贯彻省政府2006年33、34号和2008年64号文件执行情况,重点核查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人员工资全额落实等情况。要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把基本药物的使用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绩效挂钩,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以医疗质量、用药规范、医德医风为主要内容,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和内部分配制度,促进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四、做好基础数据调查与测算,落实政府投入。 各地要继续全面真实了解和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及现状、职工待遇、财政投入、业务收支、资产负债、运行成本、药品购销及库存等基本情况,认真分析测算,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确保药品零差率销售后的财政补偿政策落实到位。对于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进行汇报。 五、加强基本药物的管理,做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衔接工作。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传染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和我省增补药品要严格执行以省为单位的集中网上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的有关规定,实行药品“三统一”。各级卫生部门要配合“三统一”办公室做好药品统一配送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辖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工作,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今年10月启动的6个地市,要严格控制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采购和库存。对于已经采购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采取过渡政策,原则上在2011年3月底前用完,但必须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省级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和市区统一配送工作到位之后,通过配送网络采购药品,执行全省统一的价格。 六、加大基本药物供应的日常监管。 各地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基本药物供应的日常监管,规范各地基本药物配送行为,督促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七、加强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的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基层严格按照卫生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临床药事管理组织,根据医疗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国家基本药物的临床使用目录,完善基本药物处方评价制度,定期公示不合格、不合理处方,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规范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