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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0]132号
【颁布时间】 2010-11-25
【实施时间】 2010-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3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商贸流通大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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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构建覆盖面广、高效畅通、便民利民的城乡一体化流通网络。到2015年,全省重点支持创建60家以上省级商业示范社区,改造800个标准化菜市场,建设100个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和5000个早餐网点,11个设区市全部建成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推进“万村千乡”网络与供销、邮政、电信等网络的结合,2015年农家店覆盖面达到90%的乡镇和80%的行政村,商品统一配送率提高到60%以上。实施连锁超市进社区、农家店进村镇、电子商务进农户的新民居建设“三进”工程,引导省内外大型连锁企业向新民居示范村发展,确保每个新民居示范村建设两家以上农家店。

  

  6.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善、辐射力强的商品市场。重点建设改造200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200个超市加基地“农超对接”项目、100个区域性工业品市场,新建和培育一批钢铁、煤炭、铁矿石、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医药等全国性物资交易中心和品牌展会。

  

  7.健全监测准确、调控及时、监管有力的城乡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强化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生产、市场和价格走势的分析预警。扩大生活必需品储备品种和规模,增强市场应急调控能力。建立健全“放心肉”、“放心酒”流通追溯体系,维护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依法规范市场秩序。

  

  三、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投入。自2011年起,在省级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商贸流通发展予以支持,由省财政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主要用于环首都、环渤海、冀中和冀南四大商圈总体规划,农村流通体系,城市便民服务网络,市场运行监测监管体系,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体系,商贸物流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大型商贸流通项目引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以及中央财政支持商贸流通发展要求地方配套的资金等。具体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各设区市要设立相应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商贸流通发展。

  

  (二)给予用地支持。

  

  1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增加商贸流通用地比例,城市黄金地段优先安排商业用地。

  

  2在城市改造中,涉及中华老字号店铺动迁的,应在原地妥善安置或在适宜其发展的商圈内安置,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对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网点,由城乡建设、商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保、工商、交通、质监等相关部门和商业企业、行业协会、社区代表举行听证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规划手续。

  

  (三)降低市场准入。

  

  1依法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缩短审批时限,推进网上审批、网上年检和网上登记。自2011年1月1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新开办商贸流通企业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对个体商贸小企业可试行“零注册”。对从事夜经济的商贸服务企业,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夜经济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03号)执行。

  

  2连锁企业(特殊规定除外)设立连锁经营门店,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资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证照管理部门办理。

  

  (四)实施税费减免。

  

  1经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直营连锁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申报缴纳增殖税。对商贸流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试点企业建设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按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2中小商贸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94号),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国家和省规定的除外),对流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五)降低经营成本。

  

  1降低用电成本。对暂缓执行峰谷电价的商贸流通企业,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夜经济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03号)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商贸流通企业通过双蓄工程等技术改造促进节能减排。

  

  2自2011年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餐饮、商场和超市等企业,银行刷卡费率分别调至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最低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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