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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0]132号
【颁布时间】 2010-11-25
【实施时间】 2010-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3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商贸流通大发展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3严格执行《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7号),对产权归属于商贸流通企业的门前停车场,由企业指派人员直接管理。

  

  4优化物流配送。凡商贸流通企业的配送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在城区内的行驶路线、停靠地点提供便利,优先发放通行证。

  

  (六)促进社会就业。支持流通服务领域扩大就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社区商业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旅店服务等经营项目,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减免相应税费,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流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并按规定给予企业以社会保险补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规范行政执法。对商贸流通企业从事广告宣传和举办促销活动,有关部门不得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城管、工商、质监和卫生等部门对流通企业的各种检查,必须严格按照管辖权限和相关规定进行。抽取商品检查,须支付抽取商品货款。严禁对商贸流通企业多层执法和重复检查。

  

  四、努力形成商贸流通大发展的工作合力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动商贸流通大发展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政府调整充实商贸流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在资金、项目、土地、税费、就业等方面,措施到位、服务到位、落实到位。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督导检查,对商贸流通工作实行定期调度,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评比,推动工作落实。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对引进国内外商贸流通大项目和知名品牌多、现代流通业态和方式发展快、从业人员增幅大、流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高的设区市和县(市、区)予以表彰和奖励。国有、集体、民营、外资等各类市场主体,要抢抓机遇,用好政策,乘势而上,借力发展。通过省市县上下联动、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大力支持,形成商贾云集、市场活跃、贸易繁荣的良好局面,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附:河北省商贸流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河北省商贸流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杨崇勇 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组长:孟祥伟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志欣 省商务厅厅长

  

  成员:

  王梅英 省商务厅副厅长

  

  王吉科 省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

  

  王兵勇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

  

  郭秀堂 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俊杰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李贤明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苗德才 省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

  

  李大北 省农业厅巡视员

  

  田芬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杨景祥 省统计局副局长

  

  张炳明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韩月朝 省国税局副局长

  

  王晓华 省地税局副局长

  

  金洪钧 省工商局副局长

  

  樊长坤 省金融办副主任

  

  毛宇山 省物价局副局长

  

  张天平 省旅游局副局长

  

  李基滏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赵增华 省供销社副主任

  

  范振华 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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