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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首届免费师范生将于2011年暑期毕业,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做好首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相关工作。 附件:河北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河北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精神,为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成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省政府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就业方案,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河北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龙庄伟 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李 靖 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教民 河北省教育厅厅长 成 员:闫春来 河北省教育厅副厅长 赵新喜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刘修起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赵文海 河北省财政厅副厅长 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省编办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二、落实岗位编制 根据国办发[2007]34号文件精神,省教育厅会同省编办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制定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编制计划,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编制限额内制定下达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聘用计划。要优先安排在有空编的中小学,可以利用自然减员空出编制指标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可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设立周转编制,教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根据编制安排相应的就业聘用计划,确保每一位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岗有编。各设区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如相关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有空缺,但未按规定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设区市不得组织新教师招聘考试。 三、促进就业,合理安排 (一)就业原则 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办发[2007]34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就业,一般回省内中小学任教不少于十年,履行国家义务。 (二)就业方式 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省内中小学任教,采取“双向选择优先,组织安排为辅”的原则就业。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精神,免费师范毕业生在省内中小学就业,可不参加当地组织的教师招聘考试。免费师范毕业生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就业: 1、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在河北省范围内有空余编制的设区市、县(市、区)所属中小学自行择业,达成就业意向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时由培养学校根据《就业协议书》将其档案、户口和《就业报到证》直接迁至用人单位,并将其就业信息通报河北省教育厅。 2、每年寒假期间,由河北省教育厅组织免费师范毕业生专场双选会,免费师范毕业生可与有空余编制的设区市、县(市、区)所属中小学进行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的,签订《就业协议书》,由培养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和《就业报到证》迁至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