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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教学[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11-25
【实施时间】 2010-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3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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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免费师范毕业生经双向选择仍未达成就业意向的,由培养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和《就业报到证》迁至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教育厅根据省内中小学师资需求情况和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编制计划,按照工作需要并适当结合个人意愿,统筹安排就业,一般回生源所在设区市范围内中小学任教。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学生按违约处理。

  (三)跨省就业

  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就业,有以下特殊原因的,可以跨省就业:

  1、到省外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任教;

  2、大学在读期间,家庭搬迁至省外的,由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3、所学专业本省安排就业岗位困难的。

  4、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跨省就业的。

  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的,需经培养学校、就业省份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经河北省教育厅批准。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择业,仍须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纳入就业省份免费师范毕业生管理体系。

  (四)基层支教

  到城镇学校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服务期限内,由各地市教育局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四、履约管理

  免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协议规定向省教育厅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省教育厅批准。省教育厅负责本省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退还和违约金。

  五、建立督查机制

  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培养选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创造条件。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结果。

  六、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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