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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1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11-24
【实施时间】 2010-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3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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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健全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一)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各市(州、地)、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保证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和进一步发展所需的经费。“十二五”期间,省级将继续设立并不断增加特殊教育专项资金,各市(州、地)、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并逐步增加。从2011年起,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小学不低于600元/生?年、初中不低于1000元/生?年,所需资金从每年上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和本级财政应安排的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中足额保障。

  

  (二)不断加大对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各地除了要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提供免费教科书外,还要给予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残疾学生解决生活补助费,并将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各市(州、地)、县(市、区)民政、残联等部门要从各自工作职能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工作,并在经费等方面给予帮助。各特殊教育学校所在地政府,每年要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进行一次免费体检。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捐资扶残助残,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

  

  (四)进一步实施好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工程。继续办好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在30万人口以上和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各市(州、地)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对已经列入“中西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并已下达建设计划的学校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要加快建设进度。根据特殊教育发展实际和残疾学生数量,在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工作中,优先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建设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五)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进程,推进特殊教育的现代化。各地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使全省特殊教育学校都配齐图书室、微机室、康复室等专用教室,配置专用教育康复设备,确保教育教学和各类康复训练活动正常进行。

  

  四、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一)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我省特殊教育师资培训部的基地作用,从2011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由省统一对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在职教师轮训一遍,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各市(州、地)、县(市、区)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体系,要重视特殊教育新教师和专业技能教师的培养培训。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开设特殊教育师范类专业,为特殊教育学校输送合格的教师。

  

  (二)合理核定编制,配齐配足教师。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多、残疾类别和程度有差异、安全保育任务重、教育管理难度大、教职工工作量大等特点,各级编制部门在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时,要按照师生比1∶2.5-5.5的幅度核定教师编制;调整编制结构,增加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编制,适应特殊教育发展的需要。

  

  (三)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市、县两级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的规定,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应享有的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并按月按时发放。在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后,仍然要保留特殊教育教师岗位补助津贴。在职称评定上要对特殊教育教师给予倾斜,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中要适当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五、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一)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坚持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努力培养残疾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加强残疾学生的品德教育,文明行为和礼貌习惯养成教育;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创设适合残疾学生身心特点的教学环境,促进残疾学生全面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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