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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 《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从2005年制定实施以来,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原有的考核内容和指标已不适应当前管理工作要求。为此,我们对原有的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在征求各地意见后,进行了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的落实检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有效使用和安全,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等四部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考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财政厅综合处承办具体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和公正原则,实行定量与定性、平时与年终、自评与省评、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度组织考核一次。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及执行决议情况; (二)对其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授权管理情况; (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五)银行账户设立和金融业务委托办理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情况; (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情况; (八)接受监督情况; (九)信息化建设管理与政务公开情况; (十)效能建设、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考核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家和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任务适时调整。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考核计分方法》。 第七条 考核按《考核计分方法》计分。采取年终各市自行考核,省组织复核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总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为合格;总分为95分以上(含95分)的,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可以被评为优秀。 第九条 省直、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参照本办法考核并报省。管理中心参照本办法考核标准,对业绩考核分数在45分以上(含45分),管理工作规范,业绩较好,与市中心实行统一决策、统一规章制度,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分中心、县(市)管理部,推荐参加年度省 “优秀分中心、管理部”考核评选,经审定,符合条件,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考核不合格: (一)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被挤占挪用; (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时严重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 (三)因管理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严重损失;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被考核为优秀: (一)机构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 (二)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低于75%;或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增长率低于5%;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于75%;或年度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增长低于15%;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高于1‰;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低于1.5%; (六)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帐; (七)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数据,未与所属管理部实行联网;未与上级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联网(待国家监管系统运行后,列入考核); (八)效能建设、政务公开和行风评议中,被地方政府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