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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年度未按要求完成国家和省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每年2月底前,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考核标准,对上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测评,并整理相关备查书面资料。自我测评结果及相关资料以文件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综合处,同时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抄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管理中心上报的自评报告,对照本考核标准,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和有关资料,对各市的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考核抽查。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管理中心的初步考核结果予以公示,结合公示情况予以确认并通报,同时抄送所在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第十五条 奖惩形式: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省给予通报表彰,各地可根据当地奖励标准,给予适当奖励。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应在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同意后进行整改。对连续三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提出撤换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致使考核结果不实的,经省调查核实后,撤销该管理中心的考核结果,对有关负责人提出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七条 参加考核工作的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致使考核结果不实的,可视情节轻重,请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制订具体考核奖惩办法,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考核计分方法 一、业绩考核(标准分为45分)
二、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分为55分,共分五类。考核内容有一项属实的,按所示计分方法扣分,每一类扣分扣完为止)
有关指标解释: 1、“年末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是指考核年度末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单位一次性缴存的,可计入年度末实际缴存职工人数。 2、“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人数”是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人数。 3、“当年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是指考核年度内单位和职工实际缴存到管理中心存款专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包括补缴金额和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 4、“上年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是指上一考核年度内单位和职工实际缴存到管理中心存款专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包括补缴金额和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 5、“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是指截至考核年度末累计向职工个人发放且尚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金数额。 6、“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指截至考核年度末累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补缴金额、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扣除职工累计提取额后的数额。 7、“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额”是指考核年度内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金数额。 8、“上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额”是指上一考核年度内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金数额。 9、“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额”是指截至考核年度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内的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金额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归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本金余额与贷款到期后未还本息余额之和。 10、“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是指截至考核年度末按规定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总额扣除已按规定核销金额后的数额。 11、“当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指考核年度内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 12、“当年住房公积金月平均缴存余额”是指考核年度内每月末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13、“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是指个人提取总额、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总额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