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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一)积极推广太阳能、光伏发电、浅层地能等清洁能源在城镇建筑中规范化、规模化应用。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及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推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有条件的工程(小区)项目,道路及庭院照明应采用太阳能照明,可推行太阳能采暖及其它太阳能利用技术;新建公共建筑优先考虑利用可再生能源,实现集中供热制冷、太阳能光电照明等。公园、绿地、道路逐步推广太阳能光电照明。新建、改建及既有建筑采暖系统改造工程项目,选择使用热泵技术系统(土壤源、污水源、水源等)进行采暖、制冷,提供生活热水等,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享受政府补贴政策。使用其它可再生能源的工程项目,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参照太阳能、热泵技术有关政策给予奖励补贴。 (二)积极推进新能源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应用。要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秸秆制气和沼气,鼓励在农村集中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倡导农村住房节能,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推广应用新型建筑材料,逐步推进乡镇禁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改善农村住房隔热保温性能。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开展试点示范村镇建设,采取相应激励政策,对新能源应用和节能房屋进行引导扶持,促进农村住房节能工作有效开展。 五、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建筑节能结构体系和新技术 (一)大力推广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保温结构体系(以下简称cl建筑体系)。该体系集建筑结构与保温隔热功能为一体,抗震性能好,节能效果符合现有标准要求,已经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大力推动cl建筑体系在我市工程项目中的应用,对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民生工程,学校、医院等公益项目,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领域,凡适用cl建筑体系的,要广泛应用;对一般开发项目,要在规划、设计审查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二)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加大建筑节水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选择一批符合节水标准的设施设备重点推广。结合建筑物特点,鼓励采用雨水收集、中水回用等应用技术;加强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的综合利用。加快建筑垃圾综合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利用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生产的再生建材以及新型节能建材的推广应用力度,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实现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三)加强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形成面向市场的节能机制和应用模式。鼓励成立专门的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培育相应的中介组织,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为特征的市场准入、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认证制度。 六、切实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提高居住建筑保温性能,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改善居民室内生活环境热舒适度,能够减轻居民采暖费支出负担。要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许政办〔2010〕54号)要求,认真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确保2010年采暖期前完成18.68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做好游园小区、许昌学院教师住宅小区2个既改项目验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开展既有建筑状况调查、能耗统计,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对既有居住建筑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七、建立完善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一)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监管。新建公共建筑要根据相关要求,安装分项用能计量设备。公共建筑内的所有单位除医院等有特殊要求的以外,都要遵守国家关于空调温度设置的规定。各级政府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研究制定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逐步建立节能监管体系。积极争取上级能耗监管平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尽快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筑物所有权人要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及时清除系统故障,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