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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11-20
【实施时间】 2010-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4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快既有高耗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各地要对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分类统计或监测,对高耗能建筑进行能耗诊断、检测,对建筑围护结构及采暖、空调设备、室内照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节能改造意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节能改造。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实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改造效果。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当地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从2010年起,全市所有进行改建、扩建等改造的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必须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组织领导。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建立许昌市建筑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强化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协调,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要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项,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政策措施,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各类投资项目时,要强化对建筑节能部分的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依法查处砖瓦窑场违法用地和取土行为。环保部门在对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时,要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审查范围。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完善有关建筑节能激励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节能材料(产品)市场流通环节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二)制定完善建筑节能激励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在用好上级专项资金的同时,市、县财政要相应加大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建筑节能工作。房屋建筑工程使用合格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按使用新型墙材比例和墙体节能效果确定退还预缴专项基金比例,从墙改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列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建筑工程示范项目和获得河南省绿色建筑奖的项目予以适当补贴。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建筑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等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可再生能源设备生产、技术开发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其他优惠政策。

  

  (三)建立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我市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明确本地、本部门建筑节能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将建筑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与节能减排工作挂钩,纳入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体系。

  

  (四)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订建筑节能宣传方案,积极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全社会节能环保意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培训工作,对从事建筑项目开发建设、建筑节能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以及管理单位的人员开展建筑节能技术培训,确保建筑节能要求和相关标准落到实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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