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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11-18
【实施时间】 2010-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5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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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设人才服务高地。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依托创新平台或重大科技项目,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集聚和培育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人才服务高地。结合国家"千人计划"和我市特聘教授制度,加大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设立优秀青年教师科研启动经费,提升青年教师创新能力。选派骨干教师到国外一流大学进行学访或学术交流,提升高等院校教师队伍业务水平和国际学术影响力。

  (九)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加强信息沟通,定期组织信息发布会、科技洽谈会、科技成果展示会,建立行业需求与高等院校成果信息对接发布制度。鼓励高等院校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高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大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力度,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和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以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进一步提高高等院校专利数量,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成果以参股形式与国际资本、国有资本、民间资本等相结合,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科技创新利益共同体。鼓励高等院校建立国际标准跟踪机制,与有关行业、企业合作,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四、创新体制机制,提高高等教育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水平

  (十)创新高等院校科技管理体制。根据高等院校应用研发和科技服务工作特点,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高等院校教师以职务成果创办企业,允许职务成果作价入股,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高等院校教师在进入企业期间,原职级保留不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与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并把教师服务企业的工作业绩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鼓励高等院校教师承担企业技术攻关项目,具有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重大横向项目视同市级重点科研项目,并计入教师科研工作量。支持高等院校学生参与科技创新研究和自主创业。

  建立高等院校科技创新工作评价激励机制。开展高等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估,将自主创新、知识贡献、产学研合作和服务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作为重要评估指标,评估结果与高等院校获得办学支持、资源配置等挂钩。

  (十一)完善资源共享机制。发挥高等院校科研基地、科技中心、图书馆、体育场馆等资源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中的服务作用,完善高等院校创新人才和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大型仪器设备等科技创新资源信息库,积极面向社会、企业开放共享。建设高等院校科技创新共享平台,加快"产学研用"相结合,以整合的资源、技术为行业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鼓励高等院校与企业、科研院所相互聘用各类人才,推进人才资源共享。支持高等院校开展面向企业员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引导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农村和社区开展科技服务。

  (十二)建立多元化的创新平台建设投入机制。按照创新平台功能确定不同的投入和运行方式,探索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机制。财政、金融部门和相关行业、企业要重点支持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基础创新平台建设。

  五、加强组织领导,为高等教育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保障

  (十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企业参加的市高等院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协调机构,在信息服务、科技立项、扶持政策、经费支持等方面,为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指导服务。

  (十四)强化部门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要加快制定并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为高等教育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创造良好环境。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发挥本行业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立足长远发展,提高企业研发能力和吸收、承接、转化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能力,提高接受高等院校科技辐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与高等院校合作的内在需求,形成依靠科技进步的良性发展机制。

  财政部门要逐步加大高等院校科技创新专项经费投入力度,实施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和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计划,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高等院校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对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提供配套奖励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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