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九)开展境外师资培训。通过与国外知名学校、企业合作开展联合培养等方式,选派高等职业院校负责人赴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开展"影子校长"实践培训。选派职教名师开展境外培训。 六、实行分级管理,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建设 (二十)完善学习型城市建设体制机制。结合实际,理顺管理体制,推动资源优化配置,构建具有显著天津特色的终身学习体系,实现市民学有所教、学有所成、学有所用、学用相长。市教委负责规划和规范全市继续教育、社区教育工作,加强对继续教育、社区教育机构的检查和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推动和发展本区县继续教育、社区教育,加强对继续教育、社区教育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行的管理。 (二十一)加强示范性终身学习机构建设。以广播电视大学为基础,整合教育资源,建设天津开放大学。发挥市级、国家级社区教育实验区、示范区的作用,建设一批国家、市、区县三级社区教育示范性院校和社区数字化学习中心。建立市级终身学习指导服务中心,为市民终身学习提供业务指导和支持服务。加快市民远程学习网络环境、资源建设和管理系统建设,初步形成全体市民时时学习、处处学习的远程网络学习支持服务系统。实施"市民素质提高工程",建成以"学习包"为核心的学习资源中心,建立"市民终身学习卡"和"学分银行"等制度。 七、强化保障措施,保证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二十二)明确政府职责,落实部门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坚持把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支持、规划引导、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引导和督导检查。 市教委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职业院校学历教育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职业院校布局结构调整方案和职业院校收费标准。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职业培训和技工学校的综合管理,指导"岗位技能培训包"开发,开展职业资格鉴定和教师评聘改革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建立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职业院校生均基本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在职业院校规划设计、土地供应、施工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市编办会同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落实职业院校教职员工的编制工作。职业院校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人员和资金支持。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着力办好本区县所属职业院校。 (二十三)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的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公共财政投入,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引导、促进、奖励具有全局性、示范性、前瞻性的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项目建设,逐年增加各级财政用于职业教育的专项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40%。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学校的主办单位加大投入力度,形成政府和学校主办单位共同承担生均公用经费、校舍建设和维修以及设备配置的经费投入机制,依法保障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发展。 (二十四)切实加强政策支持。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有助于引导行业、企业和社会资源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对于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给予税费减免政策。金融机构要以信贷方式支持职业院校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赢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资助和捐赠职业教育,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制。"十二五"期间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通过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补贴。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经济困难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职业院校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学校收入,用于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发放和学费减免,并积极组织学生进行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照国家有关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制定相关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免费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 (二十六)坚持依法治教。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深入开展职业教育法制宣传及成果展示日活动。加强督导检查,完善问责制度。完善就业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完善职业指导和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的实施办法。培育第三方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促进职业教育科学发展。 (二十七)加大职业教育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弘扬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职业观、人才观。各行业企业要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适当提高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收入。大力表彰职业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技能人才、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环境和浓厚氛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