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冶金矿产品经营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冶金矿产品市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优化配置资源,促进我省钢铁工业和冶金矿山行业健康发展,省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8月13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冶金矿产品经营秩序的通知》(办字〔2010〕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 钢铁工业是我省第一支柱产业,冶金矿产品是钢铁工业的基础原料。近年来,特别是《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在规范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秩序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不办理经营备案从事冶金矿产品经营活动的现象。非法生产企业生产的冶金矿产品随意流入市场,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合同欺诈、恶性竞争、偷税漏税等违法活动仍未得到根本遏制,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对全省优化资源配置和钢铁企业原料保障带来较大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冶金矿产品市场管理,省政府办公厅就规范冶金矿产品经营秩序专门印发了《通知》,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我省钢铁工业和冶金矿山行业的高度重视。各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及时组织辖区内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钢铁企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同时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钢铁企业,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冶金矿产品经营秩序重要意义的认识。要分析研究本地区冶金矿产品生产和供应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落实《通知》的具体措施,实现供求关系和谐,资源保障有力,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二、加强冶金矿产品经营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冶金矿产品经营活动的企业,要主动向当地县(市、区)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冶金矿山办要定期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冶金矿产品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冶金矿产品经营单位要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经营本省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冶金矿产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要配置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保证销售的冶金矿产品质量合格。 各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备案工作,为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并要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实行诚信经营计分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定期考核评估,清楚地反映每个企业的经营诚信度,掌控每个企业的诚信经营情况。将诚信考核评估结果存入档案,作为日常动态监管和处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切实做好冶金矿产品资源配置工作 完善交易大会制度。各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河北省铁矿产品资源配置实施办法》(冀冶矿〔2007〕18号),提早做好资源摸底,搞好形势分析,研判市场走势,组织供需双方进行资源对接和交易洽谈,提出区域资源配置预安排方案。由省冶金矿山办负责组织召开全省铁矿产品交易洽谈会。按照统筹平衡,合理调剂,保障重点的原则,研究制定《河北省铁矿产品资源配置指导方案》(以下简称资源配置方案),把有限的资源优先安排给省内重点钢铁企业。 落实资源配置方案。各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资源配置方案》确定的冶金矿产品数量、品种、流向和用户,在市场交易厅内,组织供需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建立和谐共赢关系。鼓励供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钢铁企业可直接与矿山企业签订中长期买卖合同,也可委托其他冶金矿产品经营单位采购,并出具委托采购授权书。各钢铁企业要按规定填报《河北省铁矿产品需求表》,并积极参加河北省铁矿产品交易洽谈会。 四、认真落实冶金矿产品调运单管理制度 按照《通知》要求,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冶金矿产品运输调运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调运单)。从源头加强冶金矿产品资源管理,确保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推动经营备案管理、优化配置资源、监督合同落实、稳定供需渠道。县级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供需双方提供合同数量、流向及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核发由省冶金矿山办统一印制的调运单。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调运单组织发货。对未按调运单组织发货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