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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0]62号
【颁布时间】 2010-11-17
【实施时间】 2010-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5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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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2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机构应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4.2.3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自然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自然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4.3.1 加强省级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地建设并管理覆盖市、县、镇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省和各地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 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灾情信息会商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灾害应急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 建立由民政、卫生、交通、水利、农业、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工程抗震设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队伍,负责提供专业技术保障,参与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灾情及灾害应急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联动的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制订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捐赠款物接收、分配、监管。

  

  4.6.3 继续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赠的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应对自然灾害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 省民政厅和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要适时组织市、县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县级民政部门要适时组织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

  

  4.7.3 灾害多发地区要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灾害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省各有关部门要将有关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通报。

  

  5.1.2 根据灾情预警,如自然灾害可能会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各级政府应做好应急准备,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管理

  

  5.2.1 灾害信息报告内容

  

  灾害信息报告应包含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受灾损失情况、已救济情况和灾区需求情况等内容。

  

  5.2.1.1 受灾损失情况包括以下内容: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受淹县城数;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房屋倒塌、损坏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

  

  5.2.1.2 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内容:投亲靠友、借住住房、住救灾帐篷和简易住所的人数,已安排口粮救济人口、救济款、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和已安排衣被救济款、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5.2.1.3 灾区需求情况包括以下内容:需口粮救济人口及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及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5.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5.2.2.1 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两小时内,向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报告。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两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报告后,应在两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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