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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0]62号
【颁布时间】 2010-11-17
【实施时间】 2010-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5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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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2.2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上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上报,省民政厅每天12时之前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情况。

  

  5.2.2.3 灾情核报。在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两日内核定灾情,向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报告。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报告后,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5.2.3 灾情核定

  

  5.2.3.1 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交通、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2.3.2 省民政厅会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及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和灾情调查、评估、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设定4个救灾应急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响应启动条件

  

  6.1.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万人以上;

  

  (2)全省死亡50人以上;

  

  (3)房屋倒塌5万间以上。

  

  6.1.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1.1.3 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1.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报经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审核,第一时间向省减灾委主任(分管副省长)提出救灾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省减灾委主任(分管副省长)决定启动救灾ⅰ级应急响应,并向省长报告。

  

  6.1.3 响应措施

  

  6.1.3.1 省减灾委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6.1.3.2 省民政厅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灾情救助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

  

  6.1.3.3 省民政厅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保持24小时专线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及时编发《民政灾情信息》、《重要灾情快报》报送省政府和民政部,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1.3.4 灾情发生24小时内,省民政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商省财政厅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及时落实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3.5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民政厅向省委、省政府建议:

  

  (1)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2)省委、省政府派出省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

  

  (3)省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

  

  6.1.3.6 省民政厅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按规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

  

  6.1.3.7 灾情发生后,省民政厅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民政部、省政府;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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