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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商建[2010]69号
【颁布时间】 2010-11-17
【实施时间】 2010-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5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度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5.售后维修服务过程中未发生违规行为;

  6.企业对销售网点管理规范、服务到位,服从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汽车摩托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建设

  1.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2.汽车售后服务网点建筑面积:县级交易市场不低于600平方米、乡镇售后服务网点不低于200平方米;摩托车县级售后服务网点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乡镇售后服务网点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降低;

  3.网点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4.企业对网点管理规范、服务到位,服务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管理;

  5.商务、财政部门其他要求。

  五、申报材料

  各企业申报项目时除填写《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申请书》外,还应同时出具以下材料:

  (一)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建设

  1.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2.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1)截至2010年9月30日,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台数和销售额在当地排名前三位的证明材料。(2)网点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销售过程中未发生家电下乡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3)企业对销售网点管理规范、服务到位,服从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证明材料;

  3.销售网点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材料复印件。

  (二)家电下乡售后服务网点建设

  1.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2.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1)具有家电维修资质,每个网点专业维修人员3人以上的证明材料。(2)能提供适合农民的售后服务,负责所售商品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能满足用户服务要求的证明材料。(3)售后维修服务过程中未发生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4)企业对销售网点管理规范、服务到位,服从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证明材料;

  3.售后服务网点在当地商务部门备案材料复印件。

  (三)汽车摩托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建设

  1.属于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厂家授权的销售服务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2.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1)具有汽车摩托车维修资质,并有3人以上的专门维修人员的证明材料。(2)维修服务网点具有必备的汽车、摩托车维修设备和备件供应的证明材料。(3)企业对销售网点管理规范、服务到位,服从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证明材料;

  3.维修服务网点已经县级商务部门备案。

  六、申报程序

  采取企业申报,县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级(含扩权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的程序。

  (一)县级初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如实、完整拟定项目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明及资料,形成项目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县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除扩权县以外,其他县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须装帧成册(附目录),一式4册,随附申报材料电子文档,于2010年11月20日前报送所在市(州)商务局、财政局。

  (二)市级审批

  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市(州)、扩权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联合会审,根据各地确定的支持网点个数,提出试点企业名单,并在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商务、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三)省级抽查汇总上报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抽查,并将我省项目实施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

  七、项目验收

  (一)验收申请

  2010年12月底前,承办企业向所在县级商务、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承办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改造验收申请;

  2.实施网点建设名单;

  3.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建设专项审计报告。

  县级(含扩权县)商务、财政部门须将各承办企业的验收申请材料汇总后,上报所在市级商务、财政部门。

  (二)市级组织

  验收工作由市(州)商务局、财政局组成验收小组对各县(市、区,含扩权县)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收到验收申请后,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实地逐一验收,并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达标”两种),并将验收结果于2011年1月15日前分别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省级复检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于2011年1月25日前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抽查复检(抽查率不低于5%),并于2010年1月31日前联合出具文件将验收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省财政厅拨付资金予以支持。商务部、财政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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