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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商建[2010]69号
【颁布时间】 2010-11-17
【实施时间】 2010-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5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度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验收要求

  各级单位组织项目验收时,一要突出验收重点。应核查项目是否达到建设和升级改造方案提出的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是否具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核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二要评价实施效果。验收小组要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客观评价。三要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是项目是否享受资金补助及其他相关政策、落实验收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验收小组根据验收结果,明确做出相应的验收结论。四要形成验收报告。验收小组负责对项目写出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的形式、成员、时间、项目基本功能、效果以及验收结论等),验收小组各成员对验收报告予以签字确认。

  八、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省财政厅提前将补贴资金预拨到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要按照50%用于家电下乡产品售后服务网点建设改造、30%用于汽摩下乡产品售后服务网点建设改造、20%用于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建设改造的原则,尽快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标准和支持网点数量,组织好项目申报、审批、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各地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承办企业。各地要督促承办企业严格按照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同时严格做好资金监管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家电下乡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点建设标准

  2.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点建设标准

  3.项目申请书

  4.网点基本情况说明

  

  附件1:

  
家电下乡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点建设标准

  


  一、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建设

  1.家电下乡指定销售门店必须在店门外悬挂横幅,内容:为家电下乡标志+家电下乡指定店字样,让农民便于寻找和识别。颜色可选红色或蓝色,如图1所示:图1(略)

  

  2.家电下乡各销售门店必须在门店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标识牌,其制作要求如图2所示:

  图2(略)

  

  3.家电下乡指定销售门店必须在店堂内的醒目位置设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柜、专区并制作专区标识悬挂(如图3),将店内所有种类的家电下乡产品集中陈列。有条件的,可设立彩电、冰箱、洗衣机等单独种类的专区、专柜。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范围;

  图3(略)

  

  4.家电下乡指定销售门店必须在家电下乡产品下方张贴规范制作的产品价签,如图4所示:

  

  图4 (略)

  

  5.县(区)政府所在地家电下乡指定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街道)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o平方米(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减少),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能力;

  6.在明显位置张贴企业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村居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

  7.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8.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9.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二、家电下乡售后服务网点建设

  1.县(区)政府所在地家电下乡售后服务网点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乡镇(街道)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o平方米(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减少),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能力;

  2.在明显位置标明家电下乡售后服务网点标识;

  3.每个网点配备必要的维修服务设备、设施;

  4.每个网点配备专业维修人员3人以上;

  5.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6.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7.商务部另行发布的其他建设标准。

  

  附件2:

  
汽车摩托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建设标准

  


  一、汽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

  1.县级售后服务网点。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所在地商业发展的要求,交通便利;占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具有维修厂房、维修工位和设备、车辆检测专用设备、停车场、配件仓库等维修基本设施,以及用于上门服务的车辆,至少有5个维修工位;获得至少1家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的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授权;具备至少3种品牌车辆售后服务能力,每种品牌汽车接受过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专业培训的售后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业务洽谈、客户咨询和休息、维修进度查询、上门服务等功能,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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