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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沪民计发[201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11-17
【实施时间】 2010-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2、申请资金拨付。市社区服务中心根据服务项目实施进度,起草资金拨付申请书,并附服务项目合同书,向市民政局申请服务项目资金的拨款。经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后,直接将服务项目资金拨付到服务项目需求方或者中标组织。

  

  3、督促项目实施。市社区服务中心对获得服务项目资金的需求方或者中标组织,应督促其按照服务项目合同书的约定,按时进行项目实施。

  

  4、公开项目信息。市社区服务中心将中标组织项目的进展及完成情况等项目信息在“上海民政”网站、“上海社区公益创投”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三、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

  

  (一)中标组织的自我检查

  

  中标组织应当按照所签合同的约定以及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定期进行自我检查。自我检查可结合服务项目的实施周期,按照启动阶段、中期阶段和终期阶段分期进行。自查报告分别报送服务项目的需求方和市社区服务中心。

  

  (二)需求方的检查和验收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创投型公益项目”、“发展型公益项目”、“普惠型公益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区县民政局负责对“区域型公益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市级有关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负责对“定向型公益项目”的检查和验收。需求方应在项目启动阶段、中期阶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结束后进行验收。检查和验收报告统一汇交市社区服务中心。

  

  (三)市社区服务中心的抽查

  

  市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汇总需求方的检查和验收报告,并按照随机抽查的方式,会同需求方对中标组织进行抽查。

  

  需求方、市社区服务中心的检查和抽查可采用检查服务项目的档案、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等方式。

  

  检查和验收的工作经费,由提出服务项目的需求方承担,其中,由市和区县资金配套的项目,其检查和验收工作经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区县的资金按比例共同承担。

  

  市社区服务中心的抽查工作经费由市民政局承担。

  

  (四)市民政局的综合评估

  

  服务项目结束后,根据情况需要,由市民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中标组织实施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估。有关绩效评估的标准及办法另行制定。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安排

  

  公益招投标按照“创投型公益项目”、“发展型公益项目”、“区域型公益项目”、“普惠型公益项目”、“定向型公益项目”等五种类型的分类编制预算。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安排,根据市政府当年批准的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预算情况确定具体资金额度。其中,“创投型公益项目”、“发展型公益项目”实行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额制购买服务;“普惠型公益项目”、“定向型公益项目”实行定额制购买服务;“区域型公益项目”,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项目所在的区县,按照各50%的资金比例予以配套购买服务。对崇明、金山等部分区县,市民政局将酌情提高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购买服务的配套比例。

  

  五、招投标工作的规则

  

  (一)投标组织是经非营利组织登记机关认定的公益服务组织,且中标后不得向其他组织转让服务项目。

  

  (二)投标组织实施的服务项目,已经获得政府部门的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参加该服务项目的投标活动。

  

  (三)投标组织的专业社工数,不得低于管理人员总数的10%。

  

  (四)投标组织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其服务项目管理费、社工工资、志愿者补贴等,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五)中标组织服务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六)每一个服务项目应有至少三家以上的投标组织,如不足三家,评标时适当提高评分标准。

  

  六、其他规定

  

  (一)中标组织在服务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民政等部门的检查,积极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中标组织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时,应及时向市社区服务中心提出;未经市社区服务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向其他组织转让服务项目。

  

  (三)中标组织未按合同约定实施服务项目的,市社区服务中心不再申请服务项目后续资金的拨付。

  

  七、组织领导

  

  市民政局成立上海社区公益招投标(创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为:

  

  组 长:市民政局局长马伊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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