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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条 考点负责人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场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 第四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第五条 当场做出终止应考人员本场考试,责令其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2名监考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记录的内容应当场告知应考人员,应考人员要对记录在《违规情况报告单》上的违规行为进行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由监考人员予以说明并签字。 第六条 监考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应考人员违规的证据。 第七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违规情况报告单》及有关证据按照相应规定一并报送考点留存。 第八条 考点应当依据本办法和《违规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条 考点在对应考人员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考人员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十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取消本科目成绩,责令其退出考场。 (一)考生携带背包、书籍、纸张、笔记、通讯工具(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和饮品等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考场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三)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传递纸条、大声喧哗、吸烟等行为的; (四)故意输入错误个人信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六)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七)使用规定以外物品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第十一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停考两年: (一)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四)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实行管理的; (五)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六)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人身安全的; (七)伪造、涂改有关材料获取免试资格的。 第十二条 在考试期间,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启动或结束考试系统; (三)发现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 (四)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 (五)擅自将与考试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 (六)强迫或者唆使他人违规,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违规; (七)随意在考点安装使用u盘或软盘,致使u盘或软盘中携带的病毒影响整个考点的考试; (八)对考试内容进行解释或暗示; (九)其他妨碍正常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与考试相关的数据及信息; (二)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 (四)故意损坏考试系统; (五)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考试数据或者信息; (六)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获得免试资格; (七)利用考试工作之便,打击报复应考人员; (八)销毁、藏匿违规证据,或者伪造虚假证据; (九)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者提供证据资料; (十)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 (十一)干扰或者妨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应当做出停止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处理,对考点进行停考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对考点进一步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应考人员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而受益的,考点可做出取消其考试成绩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