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成财企[2010]91号
【颁布时间】 2010-11-16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6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财企〔2010〕91号)


  

  各市级国有企业:

  为规范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32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成都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成都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

  2、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市级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比例和企业名单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1

  
成都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国有企业(以下称“市级企业”)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政府依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收取的市级企业各类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应缴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缴市级财政,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实行企业申报、核定上缴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级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如实填报成都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格式另发)。各类国有资本收益具体申报的时间和附送材料要求分别是:

  (一)应缴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经过审计的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通过分配方案后30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完成产权转让法定程序并获得转让收入后30日内,由转让产权的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完成企业清算法定程序后30日内,由清算组(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清算批准文件。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相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按比例计算申报。

  企业计算应缴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及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第九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  企业清算收入,以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依次扣减清算费用、共益债务、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欠缴税款并清偿普通债务后的清算净收入为基础申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据实申报。

  国家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所得收入的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市级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利润收入,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抵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