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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成财企[2010]91号
【颁布时间】 2010-11-16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6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股利、股息收入,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资料核定。

  (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市级企业的申报进行审查和核定。

  第十四条  市级企业遇有国家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导致巨大减收增支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的,可提出缓缴或减免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申请。

  第十五条  市级企业申请缓缴或减免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向市国资委申请并由市国资委转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审核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经批准减免的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全部转增企业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解缴


  第十六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国资委收到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

  (二)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送交复核意见。

  (三)市国资委依据复核意见,正式核定应缴项目和金额,向市级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并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市级企业凭市国资委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

  第十七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缴库的预算科目,使用财政部颁布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相关类、款、项、目级科目。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八条  市级企业应当认真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整、正确地申报和缴纳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机构、企业和个人不得隐匿、坐支、截留、挤占和挪用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应当切实加强对市级企业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和监督,并依照规定及时足额组织入库。

  第二十一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缴库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级企业不按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和缴纳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对故意隐匿、坐支、截留、挤占和挪用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改正外,分别由查实的财政机关或审计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 日起执行。

  

  附件2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市级企业上缴

  国有资本收益的比例和企业名单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净利润的10%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具体企业为:

  (一)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成都市兴蓉投资有限公司

  (三)成都城乡商贸物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五)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六)成都市兴城投资有限公司(含小城镇公司)

  (七)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八)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利(股息)收入全额上交,具体企业为:

  (一)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三、成都传媒集团暂缓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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