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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0]122号
【颁布时间】 2010-11-16
【实施时间】 2010-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6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天津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经市人力社保(人事)工资主管部门批准,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健康教育(区县健康教育中心)、妇幼保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区县妇幼保健所)、精神卫生(此类机构不含医院)、应急救治(市、区县急救中心)、采血供血(市血液中心,区县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市计划生育研究所、药具管理站,区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药具站,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区县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含二级及以上医院)。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制度按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建立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是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各区县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一律不得随意提高绩效工资标准,不得另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奖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

  (三)绩效工资总量标准和审批执行。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绩效工资水平。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市直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标准,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本区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并在本单位公开。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内容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预算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取得的服务性收入及其他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

  财政部门将集中上缴收入的10%作为绩效工资调节资金集中管理使用;其余90%的上缴收入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各缴款单位,用于开展业务、发展事业和发放绩效工资等,有剩余的,经市或区县人力社保、财政、卫生部门批准后可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所占比重按7∶3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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