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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包括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包括图像,下同)互认。 (一)医学检验结果互认:临床生化、免疫、微生物、血液和体液等临床检验中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的项目。 (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根据客观检查结果(胶片、打印图像)出具报告的项目。 二、适用范围与非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1、同一目的的检查; 2、原检查图像质量和方法可满足疾病诊疗需要的检查。 (二)非适用范围。 1、不同目的的检查; 2、存在设备依赖性的检查; 3、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结果、检查资料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检查; 4、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检查; 5、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须进行的检查; 6、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检查; 7、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 8、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的进一步检查。 三、适用医院 全省三级综合医院之间应开展相关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与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的互认工作;在黑龙江省范围内,一级(包括未评定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应认可三级综合医院相关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各市(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在各自辖区(系统)内,开展二级综合医院之间相关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的互认工作,在该行政区域或系统内,一级(包括未评定等级)医院应认可二级综合医院相关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四、相关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尊重疾病变化规律,科学确定互认项目,严格控制重复检查,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通过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结果的互认,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降低患者医疗费用,努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 (一)明确互认项目及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的原则要求,确认互认项目及机构。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省42所三级综合医院和10所三级中医医院(名单见附件1)之间实行医学检验结果与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具体互认项目见附件2)。各市(行署)、省农垦及森工总局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辖区内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辖区内开展医学检验结果与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及互认项目,并报省卫生厅医政处与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备案。 (二)互认检验项目统一标注。实行互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在互认检验项目前统一标注“*”号。同时,三级医疗机构应在检验报告的右下角,以楷体-gb2312五号黑体字,注释“标注*号的为黑龙江省三级医疗机构互认检验项目”;各市(行署)、省农垦及森工总局卫生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在各自辖区内实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的二级医疗机构,应在检验报告单的右下角,以楷体-gb2312五号黑体字,分别注释“标注*号的为黑龙江省xx市(或大兴安岭行署、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二级医疗机构互认检验项目”。 (三)严格质量控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对纳入检验结果、检查资料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对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室内质量控制,参加经卫生部认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各级临床检验、医学影像质量控制中心应加大质量控制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抽查,促进医疗机构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等实施质量控制,参加质量评价,推动医疗机构间技术交流、技术沟通、技术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