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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鼓励产业聚集发展。除资源型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外,重大产业项目要向产业园区集中,优质资源向优势产业聚集,其他产业项目应进入园区集中建设。要发挥产业园区内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协作,建立相互配套、分工协作关系,形成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 (十二)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广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生产经营方式,实施节能减排,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在产业园区要鼓励建设生态工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生态保护,实施工业污染物集中治理和达标排放,严格限制高污染、高排放、高消耗产业进入。 (十三)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按照新型工业化发展要求,鼓励产业园区企业将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服务业有机融合,发展-7-成为为生产、经营、社会和政府管理提供中间服务的新兴产业,带动现代物流、企业管理、科技研发、市场服务、技术推广、网络信息、金融保险、商务服务、咨询中介等服务领域的发展。 四、创新产业园区发展体制机制 (十四)创新承接产业转移机制。本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和谐发展的理念,建立合作机制,探索与东部省(市)共建产业园区的有效途径,充分利用深圳、大连、青岛、宁波等对口帮扶城市在人才、资金、管理、信息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尽快推动与之合作共建产业园区。通过共建产业园区和推进战略合作,助推承接产业转移,拓宽发展渠道,增强发展后劲。 (十五)创新建设发展模式。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业主开发、政企共建、项目先行等建设模式。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地区的产业园区,可采取“共建共享、收益分成”方式,积极推行市(州、地)县(市、区)共建,政府与企业共建,企业与企业联建,引进国际国内优强企业承建,鼓励社会团体承建等多种联建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功能互补、人才互动。按照“先行先试,率先突破”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在投融资体制改革,土地使用流转制度改革,企业产权并购等方面大胆探索。 (十六)创新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现行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的管理体制。对新建的产业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新建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和产业园区投资开发管理机构可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市(州、地),县(市、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园区实际确定管理体制。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选择配备素质高、能力强、敢于创新的领导干部担任所属产业园区的主要领导,其他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 (十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产业园区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重点建立以企业为主的技术研发创新体系,以产学研结合为纽带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以区域技术中心为主要载体的技术支持体系,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增强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开发能力,把产业园区建设成为技术创新的聚集区。 (十八)扩大管理权限。按照“综合部门放权、执法部门派人”的原则,省级综合职能部门可通过授权和委托等方式,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省级执法部门可在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凡属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项目外,全部委托给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管委会办理。以确保国家和省赋予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在规划、项目核准和备案、环境保护、节能、消防、工商注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审批等方面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十九)提升外向型经济水平。充分挖掘产业园区企业潜力,整合产业园区出口加工企业资源,加快申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作,积极推进“无水港”建设。在符合货物流向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申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切实改善开发区物流通关环境,增强开发区承接加工贸易能力。 (二十)推进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产业园区吸引各类资本参与科技孵化型实体建设,加强与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科研院所合作,增强自主创新和科技创新能力。对技术改造成效明显、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建设人才信息库,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努力为人才施展才能优化环境,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形成促进人才成长的长效机制,为产业园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