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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11-11
【实施时间】 2010-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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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大产业园区扶持力度

  

  (二十一)规划支持政策。将产业园区建设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抓紧制定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园区环评规划。支持已纳入规划的产业园区优先建设,在基础设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十二)投融资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融资公司积极面向产业园区提供投融资服务,鼓励产业园区设立投融资平台、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健全产业园区风险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发展风险投资。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到产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先推荐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优惠贷款支持;优先推荐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

  

  (二十三)财政支持政策。支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在产业园区内的财政收入,按税利分流和中央、地方分税的原则,属于县(市、区)、市(州、地)留存部分,全部留给产业园区滚动发展。为改善产业园区投资环境,自2011年起省级财政建立“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市(州、地)、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建设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所属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整合部门资金,优先安排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等重点项目资金。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一些发展快、带动性和示范性强的园区,由省财政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

  

  (二十四)建设用地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留足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对产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各级产业园区的土地收益全部用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在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土地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10%至50%执行,适当降低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积极探索盘活现有土地存量资产,提高现有土地资源利用率的有效方法,鼓励和引导产业园区建设向山地、坡地发展,进行“梯田式”开发,对一些荒坡、荒地实施成块连片开发的,免缴地方相关规费。

  

  (二十五)税收支持政策。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外来投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征缴优惠政策。对进入园区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赋予各产业园区对引进重大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权利,给予投资方在地方税费等要素配套政策方面的支持。

  

  (二十六)商贸支持政策。积极支持园区发展加工贸易及配套产业,省级外贸发展资金重点向加工贸易企业倾斜,产业园区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实现出口业绩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发展加工贸易配套企业在产业园区内进行直接产业配套,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政策。

  

  六、建立产业园区加快发展保障机制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产业园区加快发展领导小组,统筹研究涉及园区建设与发展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园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园区建设与发展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有关部门分别负责联系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和产业园区的指导协调及管理日常工作,以及领导小组委托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八)健全统计考评制度。各产业园区要按照统计考评制度,配置统计人员,及时报送有关经济发展统计指标等信息资料;建立和完善产业园区投资环境考评办法,建立以产业园区各项经济指标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成绩显著的产业园区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发展缓慢的产业园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不能达标的,按照有关程序处理直至撤销。

  

  (二十九)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产业园区做大做强,对发展质量好、规模提升快、环境优化强、对经济社会贡献效果突出的产业园区,对其主要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在1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注释:“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省级工业园;市(州、地),县(市、区)工业园,循环经济工业园,文化和动漫产业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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