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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0]196号
【颁布时间】 2010-11-10
【实施时间】 2010-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7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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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省农牧厅牵头,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配合。重点要查处侵犯植物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未经品种权人授权、同意或认可,进行生产、超委托面积生产或改变生产地点生产、收购其他被委托单位生产的保护品种的侵权行为;要强化植物新品种生产源头的监管,切实加强对玉米、蔬菜、花卉等新品种的保护力度。

  

  (五)加强进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由兰州海关牵头,工商、科技、新闻出版、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配合。要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备案制度;依法加大对进出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侵权行为的风险管理,采用先进的检查手段,提高查获侵权货物的能力和效率,遏制假冒和盗版商品的国际流通;加强部门合作,帮助进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和完善内部管理,增强对侵权活动的防范能力。

  

  (六)加大假冒伪劣商品查处和价格管理力度。由省商务厅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商、质监、新闻出版、海关、公安等部门配合。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防止侵权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学习借鉴广交会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指导督促各类商品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七)加强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由省工信委牵头,工商、新闻出版、发展改革、科技、公安、教育等部门配合。要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侵权盗版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网络盗版教材教辅、盗版软件、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购物等方式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

  

  (八)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公安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坚决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工商、新闻出版、商务、税务、质监、农牧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要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抓紧依法立案侦查。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

  

  (九)在政府机关全面使用正版软件。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要对政府机关使用计算机软件进行重点检查,进一步加大软件正版化工作力度。对需要采购的正版软件,财政部门给予必要资金保障。在确保各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大中型企业和经营性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

  

  (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的作用,及时报道开展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提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时间安排

  

  这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1月)。各市州、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尽快建立专项行动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安排部署,为专项行动的全面开展做好各项准备。实施方案于11月15日前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2月-2011年2月)。各市州、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各市州政府对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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