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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占地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占地面积在100亩(含1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下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级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由土地、房屋所在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条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述情形以外的减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指定专人管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六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表格式样附后)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申请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 2.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 3.申请项目报告; 4.项目占地规划图纸;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办理契税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 2.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 3.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自治区地税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设区的市地税局、县级地税局办理的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自治区地税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契税的计税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减免,设区的市地税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契税的计税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减免,县级地方税务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设区的市地税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