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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冬季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现将《冬季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冬季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市区冬季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现制定我市2010年11月7日至2011年3月31日组织开展全市冬季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针对影响市区冬季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年度环境目标和污染减排任务全面完成,力争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二、职责任务 (一)市环保局 1.完成市区范围内4吨及4吨以上型煤锅炉及主要街道两侧260台(950蒸吨)型煤锅炉加装脱硫装置,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禁止未经加装验收锅炉投入使用。 2.对全市所有燃煤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特别是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在线监测、远程监控及城镇污水厂、燃煤电厂脱硫dcs中控系统)、使用和储备燃料进行全方位环境隐患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下达整改警示通知。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燃煤设施严禁投入运行。监督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堰污水厂中控系统于11月底前建成。对电力、焦化、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排污行业和其它企业提前下达预警通知,市区连续3天以上出现三级天气或连续两天及以上出现四级天气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3.加强对10家重点扶持型煤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求严格按照配比方案进行生产,检测每批次原料和产品,确保型煤质量符合要求。各生产企业在采暖期前生产合格型煤1万吨以上。 4.实施分片包干责任制,对采暖燃煤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冬季燃煤污染设施达标排放。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单位,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对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转、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依法查处。 5.监督市区内所有型煤锅炉使用经认定合格的型煤,型煤可燃硫含量控制在0.3%以内,燃煤锅炉使用煤质含硫量控制在1%之内;定期对重点工业企业燃料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市区所有发电厂、工业锅炉和窑炉按要求使用合格燃料。对于不使用合格燃料的锅炉用户,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6.狠抓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规范管理,突出抓好燃煤电厂、城镇污水厂运行管理,重点抓好46个国控、33个省控、15个市控企业及2006~2009年32项工程减排项目、40项结构减排项目监督监控和今年以来20项减排重点工程运行监管。采取驻厂监管、在线监测、远程监控和监督性监测、定期抽查等方式,全过程、全天候监控重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保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和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对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擅自停运在线监控系统或变更数据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加倍处罚。 7.组织对重点工业企业厂区及其周边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工业企业所属煤堆、料堆、渣堆等要建设挡风抑尘设施,拉运物料主要道路要清扫保洁。 8.严控污染物新增量。从本年四季度起,暂停受理“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建生产设施试生产申请,对未经试生产批复擅自投入生产的单位,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查处。加强对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污染防治设施安装调试和检修维护监督,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投运发电。 9.实施污染减排预警调控。结合全市经济运行情况,每月对全市减排形势进行分析,及时掌握减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如因不确定因素导致减排项目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或出现可能影响全市减排目标任务完成的紧急情况,按程序及时报请启动应急预案,对全市火电、冶金、焦化、化工等重点排污行业实施限产停产等超常规措施。 (二)市城乡管委 1.按照年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供热扩网目标任务加快供热工程建设,力争年内完成政府确定的供热目标任务,重点解决好旱西关村、西里村、菜园村、彭村供热问题和北大街、兴华街、府东府西街、新建路等主要街道两侧燃煤采暖供暖问题,拆除区域内分散采暖锅炉,做好城中村换热站选址和二次管网建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