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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10]168号
【颁布时间】 2010-11-05
【实施时间】 2010-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8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价函〔2010〕168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函》(株政函〔2010〕94号)收悉。鉴于《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规范株洲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08〕73号)有效期已到,依据《湖南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根据你市两年来实际执行情况,同意你市继续按湘价函〔2008〕73号文的要求收取城市基础配套费,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相关问题

  

  (一)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除本函规定减免项目之外的划拨土地,均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改变建筑用途的建设项目,按改变后的建筑用途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按扩建改建面积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你市市辖五县(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由你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169号)的有关规定,以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基价,住宅在基价的1.5%以内、其他建设项目在基价的2.5%以内,并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制定,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五)根据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7号)的规定,所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按一定比例用于教育,具体比例在省未出台前,由你市确定。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及标准调整政策

  

  (一)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的建房、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住房、廉租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教学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见附件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则上不予降标。对省以上的交通、能源、环保及其它公益性和非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降标,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确定;市级同类型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降标由市政府确定,并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备案手续后实行。

  

  (三)社会投资建设的具有营利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公共停车楼(库),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教学及教学配套用房之外的用房等,按5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配套政策及措施: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你市规划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收取。

  

  (二)全面清理涉及房地产的各项收费。为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的顺利推进,你市要在近期对涉及房地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国家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立项定标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省物价局制定的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对房地产建设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

  

  (三)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为严肃物价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你市要在近期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本函第二条规定的各项减免政策外,你市不得再出台其他收费减免政策。因招商引资和扶持重点产业(企业)确需另行给予政策减免的,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后实施。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了减免的,必须到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办理备案手续。

  

  (四)加强对城市基础施配套费资金使用的监管。你市要对城市基础施配套费资金用途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全额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在每年年底将城市基础施配套费收支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五)严格复核城市土地级别划分。由你市国土部门会同价格部门对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级别进行一次复核,并在此基础上,对不同土地级别及用地类型的建设项目的应缴城市基础施配套费标准进行严格核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和收费点公示屏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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