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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阜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阜政办秘[2010]63号
【颁布时间】 2010-11-04
【实施时间】 2010-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8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阜政办秘〔201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阜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阜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建立竞争、高效、有序的经济金融秩序,着力打造“诚信阜阳”,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法院等13个单位组成,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成员单位负责人(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第三条  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二)协调解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知识培训;

  

  (四)协调畅通企业和个人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渠道,整合各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并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探索建立部门联动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社会公众信用意识;

  

  (六)协调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为具体业务承办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处理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二)根据联席会议主任的决定,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议题、起草文件、组织会务,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三)根据联席会议主任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提出联席会议议题;联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

  

  (四)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等工作;

  

  (五)组织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

  

  (六)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七)负责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确定本单位(部门)相关科室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主办科室,并确定1名科级干部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联络员。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负责联系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反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情况;

  

  (三)参加联络员会议,提出相关会议议题建议;

  

  (四)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日常工作及专项调研、检查等工作;

  

  (五)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第六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由联席会议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牵头单位负责人主持召开,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主任可决定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联席会议主任,决定是否召开全体或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

  

  会议议定事项应通报联席会议全体成员。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代为参会。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议题涉及的范围,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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