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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联络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承担联络员职责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调整、补充,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调整后书面通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工作,主动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报告本单位(部门)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全面提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信息交流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最新动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验等,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阜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主任:胡明莹 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陈 伟 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行长 叶善勇 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王 虎 市发展改革委副调研员 周志刚 市商务局副局长 程曙光 市公安局副局长 郑长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胡 治 市环保局调研员 康硕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陈泰来 市国家税务局总会计师 马 艳 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田 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陈建华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朱云飞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殿龙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助理调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