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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11-04
【实施时间】 2010-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8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推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石家庄市推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的
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中“完善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的要求,为落实《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目标,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建立完善全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体系,提高药械安全预测预警和分析评价能力,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现就我市加强市、县两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机构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为目的,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以落实编制、人员、经费为重点,全面加强市、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着力解决机构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难点问题,确保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体系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行高效、保障到位。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部门指导。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的要求,我市市、县两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的工作指导,确保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2.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各地应在遵循建设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本地区人口数、医药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用药用械情况,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编制和人员进行科学规划、合理设置,以满足本地监测、应急控制工作的需要。

  

  (三)建设目标

  

  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力争通过两到三年时间,全面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办公设施、技术装备、人员素质与规章制度建设,在全市形成由市、县两级监测机构构成,集监测评价、应急控制、宣传培训为一体的精干高效的药械安全性监测与再评价技术支撑网络,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的需求。

  

  二、机构职责

  

  (一)市级监测机构:在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直接领导和省中心的业务指导下,承担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病例的收集、核实、评价、上报、反馈和应急调查处理等工作;承担药物滥用报告的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规范和指导下级监测机构和辖区内基层报告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工作;配合省级中心或组织开展对疑难病例、突发、群发、重大事件的调查、评价和处理;组织并开展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工作。

  

  (二)县级监测机构: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直接领导和市中心的业务指导下,承担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病例报告的收集、核实、上报工作;承担药物滥用报告的上报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应急事件的调查处理,规范、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基层报告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报告和监测工作;开展辖区内监测宣传普及与教育培训工作。

  

  三、建设标准

  

  (一)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

  

  目前,市政府已批准成立“石家庄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为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10名,与石家庄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合署办公。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统称xx县(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有条件的县(市)可设置独立机构,至少应设置药品监测与评价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评价股。至少应配备药学、医疗器械、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专职人员5名。

  

  (二)办公用房

  

  按照国家计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要求,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所需办公用房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县级机构为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各地可以此为基础,考虑本地人口分布、涉药单位总数等因素,适当提高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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