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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 浙民安[2010]206号
【颁布时间】 2010-11-02
【实施时间】 2010-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浙民安〔2010〕20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相关工作,现就民政部门履行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职责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工作目标

  认真履行省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责,为退役士兵报名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供优质服务,使退役士兵知晓教育培训政策、自愿参加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士兵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自主创业和全面发展,为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把握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市、区)民政局主要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牵头协调、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报到衔接及登记统计等方面工作。市级民政部门重点做好统筹协调、调查研究、典型推广等方面工作。

  2.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积极与人力社保、教育、财政等部门和省军区系统配合,形成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合力,共同推动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3.以人为本,优质服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践行民政工作宗旨,树立“就业是民生之本”和“以兵为本、为兵服务”的理念,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利、高效,为退役士兵报名参加教育培训提供热情、周到、贴心服务。

  三、抓好各项重点工作

  根据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职责分工,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一)认真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各地要在11月底前成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之间、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形成合作共商的工作机制。市、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与人力社保、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在2011年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开班前,遴选好承训学校、承训机构,安排好教育培训经费,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创造良好条件。要密切关注、认真研究解决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中出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报告。

  (二)大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宣传、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以及兵役机关和承训学校、承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开辟一个民政网站宣传专栏、开通一部报名咨询热线电话、设立一个报名服务点、向退役士兵发放一封公开信和一本报读指南、组织一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政策宣讲、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和承训学校、承训机构开展一次校园实地参观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我省对退役士兵免费进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重大意义及相关政策,及时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让广大退役士兵感受党和政府的关爱,了解政策,掌握教育培训工作程序,踊跃报名参加教育培训。

  (三)细致做好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有关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规定和承训学校、承训机构发布的招生信息,热情接待,周到服务,做好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工作。

  1.要将承训学校、承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学校简介、专业设置、学制、报名要求等),在办公场所、宣传栏、网站、有关媒体予以公布。

  2.对申请参加教育培训的,要认真核查有效身份证件和《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

  3.要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对申请人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回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4.及时向同级政府人力社保、教育、财政等部门提供《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名册》及相关资料,同时与承训学校、承训机构进行对接。

  (四)及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要对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人数、报读学校、机构(专业、工种)以及经费安排等情况进行汇总,将《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名册》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进行复核汇总后,于每年5月底、9月底前将退役士兵报名参加春季开班各类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情况和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复员、转业士官报名参加教育培训情况报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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