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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 浙民安[2010]206号
【颁布时间】 2010-11-02
【实施时间】 2010-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人力社保、教育、财政等部门,加强对承训学校、承训机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绩效考核,并做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建立完善考核机制

  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考核机制,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衔接、动员报名、登记统计、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纳入民政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力争达到当年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100%。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切实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事关广大退役士兵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清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这一民心工程、德政工程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领导机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根据省政府《意见》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三)认真总结,不断提高。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跟踪问效,及时总结并推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导向作用。要树立和宣传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学技能、强素质、谋发展、创佳绩的优秀退役士兵典型,营造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努力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规律,完善新举措,扎实推进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持续向前发展。

  

  附件:1.浙江省 县(市、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 (略)

  2.浙江省 县(市、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略)

  3.浙江省 县(市、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名册 (略)

  4.浙江省 市、县(市、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一)(略)

  

  浙江省 市、县(市、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二)(略)

  

  5.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和学员申请报名入学报到流程示意图 (略)

  

  
浙江省民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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