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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遂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遂府办函[2010]265号
【颁布时间】 2010-11-19
【实施时间】 2010-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遂宁市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方案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消除安全隐患,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川府发〔2008〕3号)和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0〕6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我市实际特点,以持照率和亮照率为主要考量工作目标,即城区、城关主干道持照率达80%以上,亮照率100%;城区、城关次干道、背街小巷和乡镇所在地持照率达70%以上,亮照率100%;行政村持照率70%以上,亮照率100%;所有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行业的持照率及亮照率达到100%。

  二、明确责任

  成立遂宁市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机制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分管副局长、市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公安局、人社局、住建局、环保局、文广局、药监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工商局。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全市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工作,并在市综治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做好查处无证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协调等日常工作,依托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信息抄告工作。各级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对须经工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安监局: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储存)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公安局: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典当、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花爆竹运输、剧毒化学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活动场所及其他经营活动场所进行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住建局: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和评估、物业管理、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文广局: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互联网、音像制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环保局: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放射源安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药监局: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餐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监察局:负责为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处理各种失职、渎职、包庇袒护、不负责任、延误工作的行为。对借查处取缔之机,吃拿卡要的行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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