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0]123号
【颁布时间】 2010-11-18
【实施时间】 2010-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9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

[接上页]
2.提升建设农村幼儿园。实施农村幼儿园提升建设工程。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我市一级幼儿园标准,对乡镇中心幼儿园进行提升改造。每个乡镇建设1至2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小学附设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应逐步实行剥离,独立建园,并合理配置公办幼儿教师。

  按照我市农村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优选区域,合理布点,推进村办标准化幼儿园建设。经济条件好、生源充足且具备办园条件的村,可以独立举办幼儿园;生源不足的村,可选择邻村条件好的幼儿园,进行联合办园,实行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偏远、贫困地区要因地制宜地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提供学前教育服务,满足农村广大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3.扶持规范民办幼儿园。实施民办幼儿园扶持规范工程。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掌握本区县民办幼儿园基本状况,优化新建民办幼儿园布局,积极鼓励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加大引进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力度。

  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的普惠性服务。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实行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民办一类、二类幼儿园的举办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和管理;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的举办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注册管理,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的安全、卫生等日常管理责任,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并监管。制定并实施天津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底前,完成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认证工作。对未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加强指导,限期整改,逐步规范对卫生条件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的无证园所,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教育、卫生、工商、公安、综合治理等部门,通过联合执法予以关停撤销。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机构,要根据民办幼儿园的实际,有计划地实施各类培训,推行公办幼儿园带动民办幼儿园的"片区联动"模式,不断提升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

  4.推动落实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政策。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严格落实公建配套幼儿园建设。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三个月内无偿移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本区县建设、发展改革、配套、教育等部门组成的综合督查小组。2010年底,完成对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清查、回收任务。对未按批复的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2011年底前完成补建任务,交付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不具备配套幼儿园建设条件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商应上缴幼儿园异地建设费,该费用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幼儿园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用于幼儿园新建或改建、扩建项目。

  5.实施"阳光乐园"工程建设。在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设立15个"阳光乐园"项目,主要扶持以招收低收入家庭子女和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幼儿园发展。经验收达标后,市、区县财政部门配送教学设备、玩具、教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阳光乐园"项目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

  (三)深化改革,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深化学前教育改革。贯彻落实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树立以幼儿全面和谐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对幼儿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的培养,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避免和防止片面追求超前教育和幼儿教育"小学化"。

  2.健全城乡幼儿园对口支援的长效机制。加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力度,深入实施城乡"区对区、园对园"的合作助教项目,完善百名教师"结对子"和城乡园长互派制度,开展骨干教师送教下乡活动,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

  3.全面推进社区早期教育。构建区县人民政府统筹,以社区为依托,教育、卫生、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协同运作的社区早期教育服务网络。每个街道、乡镇依托公办幼儿园或社区活动中心等社区资源至少设立1个社区儿童早期教育资源中心,每年为社区0至3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提供6次免费的早期教育指导服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