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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10]237号
【颁布时间】 2010-11-18
【实施时间】 2010-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9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7月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和8月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及农房重建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64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受灾地区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民电〔2010〕130号),为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恢复重建目标任务,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依靠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政府救助和扶持”的工作方针,结合全市新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通过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按照“布局结构合理,规划科学规范,工程质量保证,灾民群众满意”的总要求,力争在2011年1月全面完成农房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建立机构。各区、县政府要及时成立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和目标任务。全市的农房重建工作由民政、规建部门牵头,协同本级财政、国土、建设、物价、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办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农房恢复重建任务。凡有农房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乡镇,也要相应设立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小组,全面负责本辖区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任务,确保按时保质完成。

  

  (二)落实责任。建立区(县)“民政、建设负责,乡镇政府实施,灾民自建”的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由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与乡镇签定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乡镇要实行干部包村、包组、包户,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实行问责制,对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造成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向上一级写出专题报告。

  

  (三)明确职责。各区(县)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7月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和8月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及农房重建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受灾地区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一是民政部门牵头具体负责查灾核灾、审批重建对象、督促重建进度、争取建设资金、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重建工作中的相关事宜。二是建设部门负责危房鉴定,建房规划设计指导,建房质量监督。三是国土和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建房选址、抗震设防、质量监督等工作。四是国土、林业、建设部门要在宅基地、建房用材、林木砍伐等审批上简化手续,委托乡镇实行一站式审批。五是物价部门要在建材价格、农村货运价格等方面进行监控。六是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监管。七是财政部门依据查灾核灾部门确认的灾情数据负责重建资金拨付和管理。

  

  四、明确对象,落实政策

  

  (一)对象认定

  

  2010年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和严重受损需要拆除重建的农户,严格控制在省政府核定的786户(江阳区47户、纳溪区46户、龙马潭区53户、泸县210户、合江县201户、叙永县115户、古蔺县114户)重建户,并结合2010年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统筹协调安排。

  

  (二)落实政策

  

  1.政府补助。房屋已经倒塌或严重受损需要拆除重建,已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区(县)民政、建设部门已审批,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定了重建协议书,需要重建农房的农户按平均2万元补助。具体标准根据受灾农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两类三档补助,其中家庭人口1-3人、4-5人、6人以上的低保户、建卡贫困户等困难群众,每户分别补助2万元、2.3万元、2.6万元;家庭人口1-3人、4-5人、6人以上的一般农户每户分别补助1.6万元、1.9万元、2.2万元。在上述补助标准中,对农户家庭人数的认定,一律以2010年6月30日户口在册且实际共同生活的人数为准。

  

  2.政策优惠。在宅基地审批、建房设计、建房用材、林木砍伐审批等方面的优惠参照《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因灾倒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紧急通知》(泸委办发〔2007〕37号)执行。

  

  五、资金筹措和发放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建房资金,整合省级民政、建设部门下达的资金,配套本级资金。全市786户重建对象的政府补助资金,由省、市、区(县)三级按照“5.12”地震农房重建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分担。江阳区、纳溪区、龙马潭区除省级给予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区分别按照4:6的标准分担,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扩权县)除省级给予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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