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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0]135号
【颁布时间】 2010-11-26
【实施时间】 2010-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9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4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区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

  

  5从2011年起,每年由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申办或设立国家级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对全省开发区(园区)进行整体策划和整体推介,打造整体品牌优势;对贡献突出和指标完成好的开发区(园区)给予奖励。具体使用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另行制定。各设区市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融资政策。

  

  1建立省级开发区(园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初期规模10亿元,采取私募方式面向社会筹集,省财政适当予以支持引导。

  

  2鼓励开发区(园区)建立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重点用于土地前期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开发区(园区)将开发建设后所形成的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通过划转和授权经营的方式注入投融资公司,扩大投融资公司资本注入来源。

  

  3鼓励支持开发区(园区)规范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企业上市融资、发债融资。鼓励省内外银行到开发区(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省国控担保集团牵头组建开发区(园区)融资担保公司。鼓励开发区(园区)建立各类担保机构。

  

  4引导各类政策性资金向开发区(园区)倾斜,重点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大项目前期费、外贸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等。

  

  (四)环评政策。

  

  1按照“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的原则,创新开发区(园区)环评管理机制。先进行规划环评,依据环境功能分区明确产业布局和项目准入条件。完成规划环评后,对入区项目简化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

  

  2进一步委托和下放审批权限,除国家规定的由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环评的项目外,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评审批。有条件的可在开发区(园区)设立分支机构,行使部门审批职能,以提高办事效率。

  

  (五)下放权限。

  

  1除《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由国务院、省政府、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由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核准。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除法律法规及专项规定明确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外,由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审批。

  

  3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环保、商务等方面须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可直接申报,同时抄报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受理开发区(园区)的报件,并简化审批程序,优先予以办理。须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转报,并做好衔接和服务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按立法程序修订和完善《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二)建立健全产业准入机制,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开发区(园区)落地生根,发展壮大。严禁低效高耗产业进入开发区(园区);严禁房地产业进入开发区(园区)。扩区面积和新批项目用地绝不能搞房地产,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三)开发区(园区)的规划要高水平,确保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开发区(园区)建设同步推进。经批准的规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努力提高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项目投资强度应高于省政府规定的所在地标准,建立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四)依托有实力、有品牌的开发区(园区),通过资源整合,采取异地共建、托管、一区多园等方式,建设各类特色工业园和国别(地区)工业园。符合“一区多园”条件的园区,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纳入全省开发区(园区)序列管理,享受开发区(园区)相关政策。

  

  (五)认真落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冀机编〔2010〕1号)要求,健全完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和职能责任。

  

  (六)建立激励机制。开发区(园区)的发展与当地政府实际工作业绩和任用结合起来,并纳入考核内容;对完成目标任务突出的开发区(园区)予以表彰奖励。支持年度综合考核位居前5名的省级开发区(园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达到省级开发区(园区)发展水平的各类园区,纳入全省开发区(园区)序列管理并报国家备案;建设发展速度较快、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作用明显,但发展空间不足的开发区(园区),支持其利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规划建设用地适时进行扩区或调整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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