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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建立约束机制。年度综合考核连续3年完不成国家指标的国家级开发区(园区),建议按程序撤销其国家级资格,相应降低其机构规格;综合考核连续3年位于全省开发区(园区)后3名的,撤销其省级开发区(园区)资格,机构规格相应撤销。 (八)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开发区(园区)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开发区(园区)工作的领导,省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行推进开发区(园区)建设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本意见适用范围,包括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并于2003年经国家清理整顿后审核公告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及纳入省级开发区(园区)序列管理的各类园区。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