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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0]134号
【颁布时间】 2010-11-25
【实施时间】 2010-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9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见

  (冀政〔2010〕13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是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必然选择。必须紧紧抓住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环渤海地区快速崛起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兴未艾等重大机遇,着力解决制约开放型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开放型经济的跨越发展,为科学发展、富民强省提供强大动力。现就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实施“一圈、一带、一区、一批”、“四个一”战略重点为契机,广泛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坚定不移地实施互利共赢的全方位大开放战略,努力实现利用外资向促进产业升级转变,对外贸易向加快出口结构调整优化转变,“走出去”向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转变,开放型经济在提速增量的前提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加快构筑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全力推动全省经济加快发展和加速转型。

  

  坚持以开放促发展。把对外开放作为强省之策、富民之路,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以开放促改革。把对外开放的压力转化为推进改革的动力,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坚持以开放促调整。把对外开放作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途径,不断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坚持以开放促创新。把对外开放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结合起来,加大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经验和优秀人才引进力度。

  

  (二)发展目标(2015年)。

  

  实际利用外资额达到80亿美元,年均增长15%以上;引进省外资金330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产业招商和全员招商相结合的全方位招商格局基本形成,一批超亿美元和超10亿元的重大内外资项目落户我省。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700亿美元,年均增长12%以上,出口基地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出口结构进一步优化,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对外投资年均增长12%以上,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领域进一步拓宽,利用境外资源和市场能力进一步提高。重点区域带动作用日益显著,沿海11个县(市、区)进出口总值、实际利用外资实现翻两番;48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主要经济指标翻两番,年均增长30%以上,对全省开放型经济的拉动明显增强。

  

  二、鼓励和支持政策

  

  (一)财政政策。整合各类外经贸发展资金,设立省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2011年资金增至5000万元,纳入省财政预算,以后年度视财力和引进项目情况逐年增加。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引进重大内外资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自然人;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出口基地、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机电、高新技术和农轻纺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我省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拓展发展空间,以及用于全方位、高密度、立体化推广营销我省环首都经济圈、沿海经济隆起带和冀中南经济区的发展优势和投资环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各设区市政府要参照设立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与省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配套使用。

  

  (二)奖励政策。为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对引进内外资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自然人给予按实际到位资金1‰的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由项目税收征缴所在地的同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对引进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和内资10亿元以上项目,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和内资5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奖励,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中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三)用地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环首都经济圈和沿海经济隆起带发展的重大合作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按照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给予支持。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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