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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
【颁布时间】 2010-11-29
【实施时间】 2010-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0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方法建立机构或实验室应向参与方法验证的机构或实验室提供一致的实验样品、空白样品和标准品,并应注意样品的被测物质的本底情况。

  6.2.3 方法验证技术要求

  实验室间的具体验证技术要求同6.1实验室内方法验证。

  6.3 方法验证内容的评价指标

  6.3.1特异性

  实验样品中共存物质应对被测物质的测定结果无干扰。

  6.3.2 线性及线性范围

  线性范围适宜,能够满足化妆品中被测物质测定要求,且线性良好,线性相关系数≥0.99。

  6.3.3 检出限和定量下限

  具有足够低的检出限和定量下限,能够满足化妆品中被测物质测定要求。

  6.3.4 检出浓度和最低定量浓度

  具有足够低的检出浓度和最低定量浓度,能够满足化妆品中被测物质测定要求。通常要求方法最低定量浓度的精密度的相对标准偏差(rsd)应不超过20%,方法回收率要求在80%-120%之间。

  6.3.5 精密度

  根据化妆品中被测物质的含量及确定的分析方法,精密度应能够满足化妆品中被测物质的测定要求,通常日内和日间精密度的相对标准偏差(rsd)应不超过表1所列水平。特殊情况应予以说明。

  表1:精密度的接受范围

  

  

被 测 物

精密度rsd

含量 ≤10 µg / kg

20%

10 µg / kg < 含量 ≤ 100 µg / kg

15%

100 µg / kg < 含量 ≤ 1000 µg / kg

10%

含量 >1000 µg / kg

5%



  6.3.6 回收率

  根据化妆品中被测物质的含量及确定的分析方法,回收率应能够满足化妆品中被测物质的测定要求。通常提取回收率要求在85%-115%之间,如果提取回收率超出85%-115%的范围,则要求方法回收率在85%-115%之间。特殊情况应予以说明。

  6.3.7 稳定性

  要求被测物质的标准溶液或前处理后的样品在稳定时间内使用和测定。

  6.3.8 实验样品分析结果

  在重复条件下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标准偏差在已确定分析方法的精密度接受范围内。

  6.3.9 禁用物质阳性结果判定依据

  采用色谱-质谱技术确证化妆品中禁用物质阳性结果时,实验样品与加入被测禁用物质的空白样品的质量色谱峰保留时间要求一致,至少两组浓度相当时的定性离子的相对丰度比一致,定性离子的相对丰度比的最大偏差应不超过表2的规定。采用其他技术确证化妆品中禁用物质阳性结果时,要求满足阳性结果确证依据和评价指标。

  

  表2:禁用物质阳性结果判定时相对离子丰度比的最大允许偏差

  

  

相对离子丰度比(k)

k ≥50%

50 %> k ≥ 20 %

20 %> k ≥ 10 %

k≤ 10 %

最大允许偏差

±20%

±25%

±30%

±50%



  

  6.3.10 实验室间验证结果的评价

  实验室间验证结果应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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