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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处理完毕,相关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经验总结、损失评估、奖惩等工作,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依法查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并及时向省领导小组报告。具体办法如下: 对于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就业中介、援助经营资格的企业因经营行为不规范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商务部门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撤销其对外经营资格。 对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因非法经营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商务、公安、人社、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省领导小组。 对于经我国驻外使(领)馆确定在境外有组织、煽动劳务人员采取过激行为的人员,户籍所在地政府应责成公安和商务部门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并提醒企业审慎招收其再度出国。触犯法律的,公安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在境外非法打工者,公安部门要依法宣布护照作废,并作出相应处理。 八、新闻管理 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有关新闻报道,由省领导小组会同省政府新闻办共同管理。新闻报道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遵守纪律的原则。 九、其他事项 (一)在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于反应迅速、决策正确、处置得当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人员,省领导小组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对于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省领导小组要将情况通报有关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市州、县市区要保证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的需要。 (三)各市州、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办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树立危机意识、应变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水平和能力。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本预案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