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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1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11-11
【实施时间】 2010-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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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入各地区、重点生产企业,检查企业生产仓储现场,对企业生产产品是否存在假冒专利、故意侵犯专利权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企业自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产品生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由省农委、省质监局、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产品生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依法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识的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

  3.以出口农副产品、矿产品、机电产品等大宗出口商品为重点查处产品,加大进出口生产源头治理力度,加大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

  4.强化从种子生产源头治理侵权假冒行为,针对玉米、水稻等重点品种,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等行为。

  (五)商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由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全省商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要求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3.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4.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5.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展前审查,严禁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产品生产企业报名参展;加强展中巡查,及时发现并责令企业整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参展商品知识产权档案及信息库,抓好展会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做好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准备工作,主动、及时搞好协调和服务。

  (六)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由贵阳海关牵头负责,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由贵阳海关负责制定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具体工作方案。

  2.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机制,规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执法行为和程序。根据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风险分析技术,在保证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的同时,加大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查处力度。加强海关间情报交换、人员培训和执法技术交流合作,遏制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国际流通。

  3.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查实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企业的处罚力度。

  4.建立我省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预警防范机制,海外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

  

  (七)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由省公安厅、司法厅牵头,省监察厅、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体工作方案。

  2.公安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3.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要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要立即依法立案侦查。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监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

  4.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

  5.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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